台灣哲學學會碩士論文獎辦法
2002/12/14 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2006/2/11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修正第七條
一、 宗旨:本會為促進哲學研究、獎掖後起之秀,特別針對碩士階段之研究成果,制訂本辦法,以獎勵傑出之哲學碩士論文。
二、 候選人資格:中華民國大學碩士班畢業者。
三、 參選論文:應具哲學性,唯不限哲學系碩士班畢業論文。
四、 文字:以中、英文為原則。
五、 有效期限:申請截止前三學年內完成之碩士論文。
六 、名額:每年三名,包括傑出獎、優秀獎、佳作獎各一名,得視實際情況略做調整或從缺。
七、 獎金與獎狀:傑出獎新台幣貳萬元、優秀獎新台幣壹萬五仟元、佳作獎新台幣一萬元,並以台哲會名義頒與中英文獎狀。
八、 評審委員會之組成:由理事會邀請五至七人擔任委員,綜理評審給獎事宜,委員人選不限本會會員。第一屆委員任期一年,以後每屆任期為二年,由本會發給聘書,期滿可續聘。
九、 評審委員會之運作: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再由委員中推選召集人。相關工作細節,由委員會自行決定。評審分二階段進行,由委員會聘請國內外專家 評選;原則上初審不附審查意見書,複審則須附詳細之評審意見書,並由委員會作最後決議。獲獎者須於台哲會年會發表獲獎論文。
十、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