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哲學學會

台灣哲學學會

組織章程

1999年12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04年11月27日年會修正(草案)
2005年11月19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組織名稱為「台灣哲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 “TPA”)。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 推動台灣之哲學專業研究、教育與發展。
二、 促進會員間之聯繫與交流。
三、 促進台灣哲學界與國際哲學界之交流。
四、 舉辦學術活動。
五、 推動與本會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凡本國公民或目前居住在台灣外籍人士,以哲學或相關 學科的研究或教學為主要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 對台灣哲學界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得敦請為榮譽會員。
贊助會員: 關心國內哲學教學與研究、協助本會會務推動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敦請為贊助會員。
海外會員: 凡在國外從事哲學教學、研究工作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海外會員。
學生會員: 大專院校之學生對哲學有興趣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學生會員。
第七條會 員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個人會員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海外會員除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其餘權利與個人會員相同。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為本會活動之當然來賓,亦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表決及選舉權。對於有關哲學教育或學生權益之事項,學生會員有 提案權、發言權。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除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外,會員均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個人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各類會費金額與繳費方式由理事會議決之。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連續三年未繳會費,經理事會確認追繳無效者。
四、學生會員已畢業達半年而未申請為個人會員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理事會即行生效。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個人會員組成之;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及與會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四條理 事會設理事十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一人為會長。會長對內綜理並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會長應提名一名理事, 經理事會同意後為副會長。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副會長代理之;若副會長無法代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為表彰對本會有卓著貢獻之人士,理事會得置榮譽理事若干名。其資格、辦法及任期由理事會另訂之。
理事會得置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財務長負責綜理本會財務有關事宜。秘書長、財務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任。秘書長、財務長及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兼任選任之職位。
各級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於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中另訂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選舉及罷免會長。
議決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規劃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並處理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彙整編訂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
審定會員資格及相關事宜。
執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本會會務、本會財務收支,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投票,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投票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制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規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簡稱 “年會” ),議決與會務有關之議案。臨時會議得於會長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個人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二人為限。代理會員不得代理人事之投票事宜。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個人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之解散,須經全體個人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各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定,列於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中。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本 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各理事提出,並由秘書長暨財務長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理事會議決,並提報會員大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秘書長暨財務長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提交理事會確認,並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有關法令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行政細則,依本會行政備忘錄之約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